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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滥用职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204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广州市增城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时任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党工委书记潘某甲的哥哥潘某乙、潘某丙和社会人员潘某丁,在得知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新联村“**土地征收项目”的内部消息后,以潘某丁儿子潘某戊的名义,以18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征收项目范围内的荔城街**车辆检测站。征地项目正式实施后,经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决定对征地项目内的土地房屋等拆迁补偿款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为准。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初评报告后,即由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支付80%的补偿款,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正式报告后,由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支付剩余20%的补偿款。

2016年2月,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办事处选定的广州中誉房地产及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对**车辆检测站地进行了初步评估,出具《房地产初评意见书》,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58.7990万元,其中项目10-13和10-14定义为雨棚,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36.9418万元。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认为评估价格太低,雨棚应当定义为车间,要求潘某甲帮忙提高初评价格。潘某甲指使时任广州市增城区**街道**办负责人的被告人廖某某设法提高**车辆检测站的征收价格。被告人廖某某先后两次要求中誉评估公司提高**车辆检测站的厂房评估价格。第一次以改变建筑物用途名称的方式,将编号为10-13和10-14的雨棚调整变更为车间,并将该两间建筑物的单价从540元/平方米提高到950元/平方米和980元/平方米,第二次将两间车间的评估单价分别从950元/平方米和980元/平方米,提高到1000元/平方米和1080元/平方米,两次调整变更后,中誉评估公司最终出具《房地产评估意见书》将评估总价格为136.9418万元的雨棚,调整变更为总评估价格为269.0985万元的车间。被告人廖某某在明知该补偿协议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价格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情况下,仍在有关补偿资金请款审批表上签名同意。2016年5月和9月,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办事处分两次将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54.8356万元发放到潘某戊银行账户。经广州诚安信资产评估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项目10-13和10-14的价格为137.07万元,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办事处实际发放269.0985万元,被告人廖某某滥用职权,要求评估公司违规提高被评估物**车辆检测站的价格,并审批通过价格严重虚高的补偿资金请款审批表,最终造成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道办事向潘某乙、潘某丙和潘某丁多支付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32.02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拆迁补偿协议》、涉案房地产的初评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关某某、潘某己、黎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吴某某、潘某戊、范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和同案人潘某甲、潘某丁、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和指认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冠丞

2019年12月23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2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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