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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赤壁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赤壁市**镇**村**组村民郭某某位于该组“**山”的林木。廖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程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将林木分两次予以砍伐,出售后得款人民币18000余元。经赤壁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勘验,采伐树种为杉树,采伐面积0.26公顷,采伐蓄积25.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追缴笔录及收据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程某某、任某甲、任某乙的证言;3.赤壁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现场勘验报告书;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

检察官助理:杜斯

 

2020年10月16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赤壁市神山镇埠头村六组,联系电话:13872191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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