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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 年3月3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廖某某以25000元的山根款购买了马路镇大和村村民位于大路塘山场的木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份聘请砍伐工人砍伐,并请运木司机将砍伐下来的林木运往木板厂进行销售。经鉴定,该山场采伐面积0.29公顷,采伐总株树165株,林木蓄积量26.3立方米,出材量17.6立方米,采伐树种为马尾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德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1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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