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乡**村委会**村小组,现住文山市**街**超市对面**公寓。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被告人廖某某与雷某某商量在雷某某家位于**乡**村委会**小组曹家地地段的地块内种植砂仁。同月,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人将该地段的林木采伐后种植砂仁。经鉴定,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9.839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秦某某、雷某某等五人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7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09页。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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