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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滥伐林木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至10月1日,被告人廖某甲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鹿某某**镇**村**屯**岭砍伐自己种植的桉树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竹篙岭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8.28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昕元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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