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身份证号码441822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为英德市**镇**村委会第**组,住台山市**镇**屋,2014年12月10日因滥伐林木罪被始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与侯某某合伙向汤某某购买了位于台山市**镇**村委会**村**山、**山等一带的林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工人从2019年10月份开始砍伐购买的林木,在砍伐过程中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规定的范围砍伐了旁边的一些不属于自己的林木。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和侯某某支付了3.2万元赔偿款。
经鉴定,上述被滥伐林木的树种为桉树和湿地松树,蓄积为24.6520立方米。
2019年11月28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廖某某接受调查,被告人廖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2、证人侯某某、王某某、蒲某某、舒某某、谢某甲、叶某某、甄某某、谢某乙、雷某甲、汤某某、雷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平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居住于台山市**镇**屋,联系电话1302588****。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七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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