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5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栋**室。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廖某某在荔波县**城*-**号“荔波**、**店”向杨某非法出售疑似画眉鸟70只,获款4000元。
2、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到荔波县**街道**村花300元钱向村民非法收购疑似画眉鸟6只。
3、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荔波县**城**栋**号房向杨某非法出售疑似画眉鸟45只,获款2000元。2020年4月15日杨某将收购疑似画眉在**县**镇非法出售时被民警查获28只,在杨某出租屋内查获疑似画眉鸟9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7只疑似画眉为鸟纲(Aves)雀形目(Passeriformes鹟科(Muscicapidae)画眉(Garrz/larcan0rus),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LTES)附录Ⅱ保护物种。2020年4月15日,黄平县公安局将查获的画眉鸟放归自然。
4、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以来多次向石某某非法出售画眉鸟。2020年5月21日,贵州省黄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对石某某的有关场所进行搜查并扣押查获的疑似画眉鸟活体3只,石某某供述该3只疑似画眉鸟中有1只是石某某跟廖某某非法收购所得。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为鸟纲雀形目鹟科画眉,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物种。
5、2020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荔波县森林公安局交代向他人收购、出售画眉鸟的犯罪事实。5月9日10时许,廖某某带荔波县森林公安局执法员与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员到达其位于荔波县**街道办事处**城*-**号门面的“荔波**、**店”内,交代存放于店内的17只疑似画眉鸟活体和2只疑似棕头鸦雀活体系廖某某非法向他人收购所得。荔波县林业局依法对该19只鸟活体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拍照送检。经委托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17号检材为鸟纲雀形目鹟科画眉,画眉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物种;18-19号检材为鸟纲雀形目鹟科棕头鸦雀,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荔波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8日将查获的17只画眉、2只棕头鸦雀放归自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收购、出售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物种的画眉和鹟科棕头鸦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罗兴庄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栋**室。联系手机号码1990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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