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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涉嫌防火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傍晚18时30分,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艾某某打电话,聊了几句后,艾某某向廖某某提出分手,廖某某听后心情不好,挂断电话后回到了自己家中。当晚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骑摩托车来到艾某某家附近,将摩托车停放在距艾某某家100米左右的路口处,走路来到艾某某家,发现艾某某家里有三个十多岁的小孩,后廖某某走到房屋侧边艾某某住的房间窗户外,用手拉了一下窗户玻璃,玻璃窗户被打开了,房屋里面的窗帘是拉上的,被告人廖某某喊了几句“**”,房间里没有回应,廖某某从口袋里拿出打火机点燃了窗帘。窗帘被点燃后火势较大,廖某某有点害怕,用力拉窗帘,窗帘和杠子掉下来了砸到了廖某某的右手手背并烧伤了廖某某的脸和脖子,后廖某某离开了现场。随后艾某某邻居发现艾家着火,叫小孩开门合力将艾某某家的火扑灭了。大火导致艾某某房间内的窗户、窗帘、床、棉被和竹凉席等物品被烧坏,被烧坏财物价值人民币25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霞

检察官助理:江宜如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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