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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涉嫌盗窃罪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02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3054,*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街道**村*组,现租住于湖南省**市**街道***队。2015年*月*日,被告人廖某某冒用廖**身份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月*日廖某某冒用廖**名义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2日被宜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宜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凌晨至2020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先后至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城区**城、**城、**城、***苑、**园等小区,通过攀爬煤气管道等方式入户盗窃,盗取大量金银首饰、手表、玉器、现金等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袁某某**城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江*家中,窃取一枚DR男钻戒(鉴定4870元), 一枚老凤祥牌黄金戒指(鉴定1095元),一条彩金带吊坠项链(鉴定2020元),一条周大福牌足金手链(鉴定2634元)及12300元现金等财物。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警人江*的DNA比中编号78-6物证袋中的一枚银色男式钻戒上的DNA。被盗财物共计价值22919元。

2、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袁某某**城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吴**家中,随后盗走被害人吴**家中6000元现金,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现场遗留穿袜足迹进行检验,确定现场足迹为被告人廖某某所留。

3、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袁某某**城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胡**的家中,窃取一条白金项链(经鉴定价值760元)。

4、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路**城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程**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800元,一条六福牌铂金项链(经鉴定1305元),一串上海亚一牌黄金手链(经鉴定3210元)等财物,被盗物品总价值6315元。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老婆罗**的DNA比中编号60-1物证袋中的黄金珠子手链上的DNA.

5、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路**城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龚**家中,并未盗窃到财物,随后被告人廖某某被被害人龚**家中的监控所拍摄到,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现场遗留穿袜足迹进行检验,确定现场足迹为被告人廖某某所留。

6、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路**城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周**家中,随后盗走被害人周**家中的25000元现金、1条金六福黄金项链(经鉴定16902元)、1条老凤祥牌黄金项链(经鉴定5037元)、1枚周六福枚黄金戒指(经鉴定6991元)、3枚无品牌黄金戒指(经鉴定4080元)等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价值58010元。

7、2019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袁某某**园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谭**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500多元、港币90元和一枚男士铂金钻戒(经鉴定5480元)。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老公马**的DNA比中编号78-4物证袋中的银色钻戒上的DNA。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980元及港币90元。

8、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袁某某**园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卢**家中,盗窃1个周大福金手镯(经鉴定15764元)、1对金耳环、1条无品牌黄金项链(经鉴定2040元)、1条无品牌黄金手链(经鉴定588元)等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8392元。

9、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窜至宜春市袁某某***苑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室被害人沈**家中,盗窃所得三个玉茶坊牌岫玉挂坠(经鉴定共计240元),两个黄金纪念币(经鉴定共计10000元)等财物。技术民警在报警人沈**家中提取到手印一枚,编号为HJ-2020-5-01, 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手印比中了被告人廖某某的手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0240元。

10、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窜至宜春市袁某某***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邓**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14000元。经询问报警人邓**,其被盗现金是其于2020年1月19日用卡号为:621799****00524****, 户名:邓**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在宜春市袁某某**北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宜春分行ATM机上支取的。其中被盗的14000元现金的冠字号,与被告人廖某某被抓时身上的3000元现金的冠字号,有11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的冠字号是同一冠字号,具体冠字号如下:KX41985009, COF5393585, RZ5539, UT12897664, AS09618535, MT83546790, CZ03514472, F96A92121,QU69929228,BX51486650, CR87275228。

11、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窜至宜春市袁某某***苑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易**家中,盗窃所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现场遗留穿袜足迹进行检验,确定现场足迹为被告人廖某某所留。

12、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袁某某***苑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周**家中,盗窃1个六福牌金手镯(经鉴定5436元)、1条彩金带钻石吊坠项链(经鉴定5500元)、1条六福牌黄金项链(经鉴定8334元)、1个钻戒(经鉴定为非贵重金属玻璃戒指,价值40元)、1个老凤祥牌黄金戒指(经鉴定680元)、1块金镶玉吊牌(经鉴定460元)、1个无品牌黄金挂坠(经鉴定1470元)、无品牌黄金吊坠(经鉴定630元)等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价值22550元。

13、2020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城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陈**的家中,盗窃18000元现金。其中被盗现金3张100元纸币(冠字号为:E8T1078030、E8T1078027、E8T1078057) 在被告人廖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族*族自治州**市流通。      

14、2020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城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袁**的家中,盗窃1条周生生牌黄金项链(经鉴定2492元)、1个老凤祥牌黄金戒指(经鉴定1347元)、4个银手镯(经鉴定400元)等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为4239元。

15、2020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城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尹*的家中,盗窃1条鸳鸯楼牌黄金项链(经鉴定2634元)、2条银项链(鉴定共计170元)、1个鸳鸯楼牌黄金戒指(经鉴定1537元)、1条黄金貔貅女式手链(鉴定780元)、1条鸳鸯楼牌黄金手链(鉴定3073元)、一条金伯利黄金手串(鉴定439元)、1个翡翠玉佛挂坠(鉴定180元)。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警人尹*儿子尹**的DNA比中编号为68-7号物证袋中的黄金苹果吊坠项链上的DNA。被盗财物共计价值8813元。

16、2020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城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刘**的家中,盗窃1300元现金、1条老凤祥牌黄金貔貅手链(经鉴定1845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3145元。

17、2020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城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胡*的家中,盗窃1对飞亚达手表(经鉴定6042元)、1串周六福钻石吊坠(经鉴定2000元)、1条水晶黄金貔貅手链(经鉴定800元)、1条黄金玛瑙工艺手串(经鉴定2550元)、1个金元宝(经鉴定42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11812元。

18、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江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谢**家中,盗窃4000元现金、1枚老凤祥牌黄金戒指(经鉴定3085元)等财物。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现场遗留穿袜足迹进行检验,确定现场足迹为被告人廖某某所留。被盗财物共计价值7085元。

19、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江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邱**家中,盗窃2000元现金、1块天梭牌男士手表(经鉴定价值3150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5150元。

20、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蒋**家中,窃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经询问报警人蒋**,被盗2万元现金是报警人蒋**公司财务彭**于2020年1月13日用自己卡号:621799*****121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在**支行**支局网点取的。其被盗2万元现金的冠字号,与被告人廖某某赠与吴**的22000元现金中的冠字号,有18张100元面额的人民币的冠字号是同一的冠字号,具体冠字号如下:

BJ75899798, C2J2638952, C4J9270694, EE23048273, GD27878201, GT01798263, HN87580791, JC76184291, LT10692969, MT99102091, NK54195035, QT69091256, TH083630, UA52873598, WY73539934, XS1817256, XY08557870, ZW89462886.

21、2020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江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何**家中,盗窃13000元现金,随后被告人廖某某被被害人何**家中的监控所拍摄到。

22、2020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江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彭*家中,盗窃1个无品牌黄金戒指(经鉴定2100元)、1条周大福黄金手链(经鉴定2945元)等财物。被盗财物共计价值5045元。

23、2020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江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单元****室被害人周**家中,盗窃港币1000元等财物。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现场遗留穿袜足迹进行检验,确定现场足迹为被告人廖某某所留。

24、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苑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室被害人方*的家中,盗窃3000元现金、1块浪琴牌手表(有实物辨认,但未作价)。随后被告人廖某某被被害人方*家中的监控所拍摄到。

25、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至宜春市宜阳新区***苑小区内,采用攀爬煤气管道的方式爬进**栋****室被害人梁**的家中,盗窃2000元现金、1块江诗丹顿牌的手表(有实物辨认,但未作价)。

被告人廖某某共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68455元,港币1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赃物编号照片、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分析研判侦查情况说明、人民币冠字号溯源情况说明、人民币冠字号列表清单及比对材料、出租车运行轨迹、被告人乘坐火车轨迹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报案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涉案财物价值鉴定、痕迹鉴定及DNA比对鉴定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等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25次通过攀爬、翻窗的方式入户盗窃,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8455元,港币10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运锋

检察官助理:杨黎明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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