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廖某某邀约赖某甲(已判刑)在其位于龙南县**镇的家中,利用电脑、手机等工具建立微信群等,供参赌人员通过“北京赛车K10”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由廖某某负责赖某甲的吃住,赖某甲负责给参赌人员上下分及在网络上拉参赌人员到微信群参与赌博。期间,廖某某使用赖某甲和其母亲赖某乙的支付宝账户来收取赌资。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廖某某通过赖某甲及赖某乙的支付宝进行的赌资结算累计为277271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廖某某到龙南市公安局杨村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6月12日,廖某某向龙南市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六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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