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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廖二金生,男,汉族,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79********,福建省清流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和家庭住址均为福建省清流县**乡**坊村**坊**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4月11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4月11日临时寄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04月14日被带回祥云县看守所继续羁押),于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二金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3月份,被告人廖二金生和凌金钱(另案处理)从老家来到祥云县某某镇做钢材生意。廖二金生提议从钢材销售点购进钢材,然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为诱饵售卖给其他钢材销售点,待取得收货方信任后,再用描摹收货人签名伪造送货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凌金钱表示同意。

2018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被告人廖二金生从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等处购买昆钢盘螺8钢材,然后以每吨低于市场价130至180元不等的价格售卖给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廖二金生自称罗姓押运员将钢材请驾驶员送到公司,之后自己在送货单(由廖二金生自己购买后提供给公司的三联送货单)上写上钢材的吨位、单价及总金额后,再由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名确认。张某某签名后廖二金生把第一联和第二联当场撕毁(廖二金生在此过程中偷偷带回部分第一联和第二联送货单用于描摹张某某签名),留下第三联作为结账凭证。每10天左右由自称张总的凌金钱到公司找张某某结账,结完账后双方当场把第三联送货单撕毁。廖二金生在送完货后闲聊过程中,乘张某某等人不备用事先描摹好的有张某某签名的假送货单将放在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文件柜内的真送货单掉包,以增加送货的车数,来骗取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财物。

在2018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凌金钱(自称张总)到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共结算盘螺8钢材货款合计人民币4745617.10元(合计122车,质量为1129.338吨)。通过以上方式,凌金钱伙同廖二金生共计骗取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现金40余万元。

2018年9月30日10时许,凌金钱被张某某等人扭送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凌金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9月30日公安机关对凌金钱的出租屋进行搜查,查获涉案赃款现金39.8万元、送货单16张,半截单据6张。

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成立,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营范围五金建材批发、零售。公司唯一股东为张某某,属于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21日,凌金钱的朋友代凌金钱赔偿了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10万元现金,凌金钱请求将公安机关扣押的39.8万元现金发还给被害人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对凌金钱予以谅解。2019年4月10日晚上20时许,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民警在郑州市惠济区某某广场将被告人廖二金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及另案处理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二金生伙同凌金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与祥云县某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19年10月8日

附:1、被告人廖二金生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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