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洞**号,住址福建省长汀县**镇**中路***号。2014年7月21日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罚款500元;2014年12月4日因赌博被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30日及2020年3月12日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廖某某得知长汀县**水库**公路工程施工方(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施工中产生的多余石块破碎出售,便想参股分红,遭到施工方老板郑某某、兰某等人拒绝后,从2017年底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廖某某采取阻碍施工、阻拦运载石头货车、殴打驾驶员等方式,向郑某某、兰某索要每出售一方石头给其4元“抽成”,后又违背兰某等人意愿,以会帮忙协调村民干扰施工及提供老房屋给兰某使用为噱头签订 “合伙经营石料厂协议”,并迫使兰某交付2万元“抽成”。
2019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廖某某经民警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汀县公安局调取的农村信用社存款明细账,汀州医院出具的CT影像诊断报告单,兰某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刘某某提供的长汀县人民政府同意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作**水库**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库路项目图、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书证;
2.证人丘某某、范某某、饶某、范某甲、汤某某、王某某、肖某、范某乙、赖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赖某甲、张某甲、戴某某,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兰某、郑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强拿硬要他人2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家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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