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20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同案人“马仔”及其他六人共同携带铁棍、棒球棍等工具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号的**网吧,用木棍、棒球棍打砸网吧内的显示器、键盘、耳机、鼠标等物品,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毁坏的电脑显示器25台、键盘15个、鼠标16个、耳机12个共价值人民币35752元。
2016年11月23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猎人网咖抓获被告人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监控视频;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嵘
2017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