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1********,汉族,大专,经商,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委**组,住道县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与朋友冯某某等人在道州**园附近的**烧烤排挡吃宵夜时,王某某说晚上被**传媒公司的老板廖某某踢了一脚,因冯某某认识廖某某,于是打电话叫廖某某过烧烤排档这边来把事情谈清楚。稍后,廖某某过来后,与冯某某、王某某等人一起喝酒猜拳。直到凌晨4时许他们准备离开时,廖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了争吵,先是王某某将酒泼洒到廖某某的脸上,随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打起来,打架过程中,廖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将王某某腰腹部捅伤。经鉴定,王某某被伤及致:1、左侧腰腹部挫划伤,鉴定为轻微伤;2、上腹、左腰腹、左胸背、左腰背部多处创(长度为2.4+5.5+8.5+3=19.4CM),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0日10时许,道县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民警在调查王某某被廖某某持刀捅伤一案时电话通知廖某某到道县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接受调查,后廖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16时许自行来到道县公安局东门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俊杰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在双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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