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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5221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无前科。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3日、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6时多,被害人廖某甲(廖某某胞弟)来到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被告人廖某某的住家要求廖某某与其一起去找弟弟廖某乙讨要房产证,因被告人廖某某不愿同去,双方发生口角,廖某甲先动手殴打被告人廖某某的头部,被告人廖某某遂用一把镰刀追砍廖某甲致其头皮裂创累计长达11.3cm、头皮划伤、左侧顶骨骨折并硬膜下少量出血、左侧颞顶部头皮血肿并皮下积气、体表多处软组织擦伤、手部软组织裂创长达3cm、右手无名指末节指骨远端缺失0.7cm(经法医鉴定,廖某甲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廖某甲则用一根竹棍殴打被告人廖某某背部,打架中致使廖某某头皮疤痕长1.5cm、头皮血肿、肢体多处不规则软组织擦伤累计面积达5.4cm²(经法医鉴定,廖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家属支付了被害人廖某甲的全部医疗费用,并补偿廖某甲1000元。2020年2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廖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俊忠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碟6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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