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村委**街**号**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2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8时许,在周某乙家住房内,因生活矛盾纠纷,被告人廖某某用自家菜刀砍伤其丈夫周某乙。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的伤情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周某甲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关芬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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