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未检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工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2019年2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16岁)均系本市**镇**厂的工人,同住**厂工人宿舍。2018年12月16日1时许,廖某某与钟某某(另案处理)饮酒后回到宿舍三楼冲凉房准备洗澡时,遇田某某,廖与田发生口角。廖某某动手殴打田某某,致田右手掌骨骨折,后被闻讯前来的同事劝阻并将田带离。案发后,钟某某持水果刀到田某某宿舍威胁田称此事到此为止。田某某的表叔李某某接田电话后到场,见钟某某持刀威胁便报警。后廖某某、钟某某被接报前来的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田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廖某某一方委托他人代为向田某某赔偿了12100元,取得田的谅解。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诊断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静红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4、移送《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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