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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安县,住江西省万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因倾倒废土一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害人刘某某两次跪在被告人廖某某面前并对其家人进行咒骂,被告人廖某某即两次用脚踢被害人刘某某腰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甲、廖某乙、肖某某、宋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万安阳光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万安阳光司法鉴定[2020]临鉴字第011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履行审判机关对刘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判决,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峰

检察官助理:魏明香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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