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高州人,住高州市**镇**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廖某甲伙同廖某乙等人于2018年**月**日在高州市**门前同被害人梁某某因误会发生纠纷,并持械对梁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璇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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