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廖某某(小名“根啊的”、“根根”),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22261987********,江西省奉新县人,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号附**。2012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翌日由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中午,被告人廖某某与妻子徐某甲因打麻将一事发生争吵,徐某甲便带女儿回了奉新县**乡娘家。当晚,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赣******黑色大众朗逸轿车从奉新县城前往**乡,并将车上扶手箱位置的一把黑色折叠弹簧匕首放在自己衣服的左边口袋内。次日(2020年1月8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到达奉新县**乡**村**组8号徐某甲娘家,被告人廖某某与妻子商谈未果后独自一人驾车离开。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再次返回,想把在一楼进门右手边第一个房间内睡觉的女儿接走,遂与妻子徐某甲一家人发生口角和推搡。期间,被告人廖某某拿出口袋内的匕首,朝被害人徐某某(系被告人廖某某的岳父)左肩位置从上往下捅了一刀,致使被害人徐某某左侧肺裂伤,被告人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奉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聪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