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全州县全州**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6时许,唐某甲在全州县全州**村****门口与被告人廖某某因为房子外面竖的不锈钢柱子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推搡,在推搡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将唐某甲推倒,造成唐某甲腰部受伤,经鉴定,唐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廖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运广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全州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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