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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二部刑诉〔2020〕Z74号

被告人廖某某 ,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东省佛山市**站检测员(自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乡**村**组**号,无固定住址。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转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时50分许,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酒吧内与朱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产生纠纷,拉扯至上述酒吧门外停车场,朱某某及其同伙(在逃)与被告人廖某某及吴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推搡。公安人员接警后到场,上述人员遂各自离开。同日2时许,朱某某纠集被害人林某某及黄某某等人行至番禺区大龙街金龙社区**附近,与廖某某、谭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姚某某等人相遇,林某某、黄某某等人即上前与吴某某等人进行斗殴。谭某某手持弹簧刀对林某某身体捅刺和对黄某某捅刺。廖某某、吴某某、姚某某和朱某某一起的人员进行斗殴。随后,廖某某与谭某某一起追逐踢打逃跑的黄某某等人。廖某某见林某某伤重倒地后,遂携谭某某一起搭乘摩托车逃离现场。陈某某、吴某某、姚某某亦均逃离现场。林某某被送至广州市番禺区第八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系因颈部被锐器作用致右颈总动脉破裂、颈内静脉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熊某某、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穗番公(司)鉴(法病)字[2019]00034号鉴定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穗公番(刑)勘[2019]500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鹤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另有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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