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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社区居委会**社区**片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廖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的朋友黄某某打电话给廖某某约好18时到三亚市吉阳区**宿舍楼下的“**饭店”吃饭,廖某某就骑电动车到“**饭店”和黄某某及黄某某的朋友一起吃饭边聊天。至19时30分许左右,被害人倪某某和曾某某的朋友也到“**饭店”一起吃饭喝酒,倪某某坐在廖某某右手边位置。21时许,廖某某看到倪某某讲话声音太大,就让倪某某不要讲话太大声,因此引起双方争执,廖某某就拿起旁边的一张塑料凳子往倪某某头部砸了一下,致使倪某某头部受伤流血(经鉴定,被害人倪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在座的朋友看到廖某某拿凳子砸倪某某,就上前将廖某某拦住,曾某某和朋友就将倪某某送到人民医院治疗。廖某某也和朋友黄某某随后也到医院看倪某某,廖某某主动把倪某某医疗费用都付完后才离开。

2020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干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圆凳一张;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址海南省三亚市**社区居委会**社区**片区**号联系电话:1387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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