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广场**栋**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本院相对不起诉;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8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朱某某在被告人廖某某所经营的株洲市芦某某**岭**超市玩赌博机。因超市员工刘某某怀疑杨某某、朱某某盗窃赌博机内的硬币,朱某某趁机逃走,杨某某被刘某某和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廖某某控制住。后朱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害人陈某某一同到**超市,被害人陈某某、朱某某、杨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刘某某发生互殴。期间,被告人廖某某用拳头击中陈某某的鼻子,致陈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株洲市芦某某**岭**超市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廖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5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斧头、赌博机照片等物证;2.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自力

检察官助理:盛姣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336****。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