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64********,仫佬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7月5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罗城县**和外号为“某某”的男子喝酒,喝酒过程中外号为“某某”的男子提起,之前廖某某被龙某某打伤后未付医药费的事情,并将龙某某在罗城县**打牌的事情告诉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得知龙某某的下落后,便从罗城县**步行走往罗城县**。当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走到**靠近“**”一侧的空地,看见一卖杂货的摊位上有尖刀卖,于是趁摊主不注意从该摊位拿走一把尖刀放在其裤子后口袋。准备好尖刀后,被告人廖某某在**靠近**街入口处找见了正在打牌的龙某某。被告人廖某某上前向龙某某索要医药费时被回绝,于是两人争吵起来,争吵中被告人廖某某先动手掐住龙某某的脖子,龙某某还手反击,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向龙某某肚子几刀,将龙某某捅伤。龙某某被捅后抢过廖某某的尖刀也将廖某某捅伤,两人都受伤后便停止了打斗。
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龙某某本次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小燕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80788****;保证人卢某某的联系方式:1348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19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5.随案移送本案物证尖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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