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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廖**,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0***033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镇**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廖**去到武定县狮山镇南街农贸市场梁**家卖鸡处店铺外,因家庭纠纷与梁**发生争吵,期间廖**把梁**推倒在地用脚踢打梁**的头部、胸部,并把梁**的头按在鸡笼上至梁**左耳受伤。经鉴定,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梁**的陈述;3.证人潘**、廖**、刘**、李**、方**、杨**、严*的证言;4.被告人廖**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志红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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