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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会检公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家住会理县**街道**村**组**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廖某甲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廖某甲得知朱某某结交了男朋友,心怀不满。当晚22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邀约了刘某某等人赶至会理县**路**歌城**包间,刘某某上前用矿泉水泼至朱某某的男友祁某某面部,被告人廖某甲持啤酒瓶击打祁某某的头部,致祁某某倒在包间沙发上。经会理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祁某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赔偿了祁某某人民币五万元,取得了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廖某甲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光

检察员:叶东华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住会理县城北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508228****;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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