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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放火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81982********,壮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现住东兰县**乡**村**屯**号。曾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8日被东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至2014年7月17日缓刑考验期满;现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放火罪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到其任职的泉州***建材有限公司,先后找到车间班长张某某、经理吴某甲、厂长陈某乙等人欲办理离职手续,皆因故未获批准。至当日9时40分许,为达到辞职的目的,被告人廖某某遂从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找到一桶煤油,带到陈某乙、吴某甲等人位于该公司生产二车间二楼的生产部办公室内,将煤油倾倒在办公室地面,后用其携带的打火机将地上的一块沾浸了煤油的毛巾点燃,致办公室内办公椅等物品被烧毁。被告人廖某某将火点燃后即退到一旁,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及时将火扑灭,公司员工沈某某发现后回到隔壁办公室内报警,被告人廖某某被该公司人事主管吴某乙带到其办公室内,后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出警到现场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

2020年3月4日,泉州***建材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廖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材料、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报告书、现场照片、谅解书、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陈某甲、涂某某、陈某乙、吴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泄私愤而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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