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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74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路**,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1月期间,被害人梁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清风南岸的住处上网期间,因轻信微信网友,被网友以一起在网站上买彩票的方式累计骗取了20497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戴口罩、戴帽子等进行伪装,使用他人提供的银行卡先后在四川省眉山市文宫镇、四川省宜宾市、四川省广汉市等地的银行ATM机将被害人梁某某被骗转来的钱款取走。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四川省广汉市的一家KTV消费结束后,以喝醉酒头晕无法取款为由,安排服务员李某甲其至ATM机取款2万多元,至此被害人被骗钱款被全部取完。2019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锦城路重庆富桥足浴店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ATM机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注册信息及交易明细、银行卡使用记录、住宿信息、廖某某手部印记对比、归案经过、人口信息、接警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李某甲、罗某某、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银行监控录像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贤杰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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