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路**号**栋**房。2009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24日因犯抢夺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24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桂平市城区幸福家园小区的岔路口时,发现受害人雷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储物格存放有一台华为P30手机,被告人廖某某便尾随在雷某某电动车后面,至幸福家园小区的侧门时,被告人廖某某便加大摩托车油门快速追上雷某某,快速夺走雷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格内的手机,之后逃至桂平市罗秀镇,将所抢得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出售给桂平市罗秀镇的地摊人员,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已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完毕。经鉴定,雷某某被抢华为P30手机价值人民币2990元。
2、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桂平市城区喜相逢宾馆的路口时,发现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脚踏板上挂有一只手提包,被告人廖某某便驾驶摩托车尾随至喜相逢宾馆对面的街道上时,加大摩托车油门追上并靠近李某某,快速夺走李某某挂在电动车脚踏板上面的手提包,之后驾驶摩托车往桂平市郁江二桥方向逃去。被告人廖某某在桂平市郁江二桥附近将手提包内的二台苹果手机拿走并将手提包等物品丢弃在草坪,之后开车回桂平市罗秀镇,并将所抢得的二台苹果手机以人民币800元卖给罗秀镇的地摊人员,所得赃款人民币800元已用作购买毒品花销完毕。经鉴定,李某某被抢的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苹果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购物凭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雷某某、李某某陈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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