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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抢劫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街**,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小区一期西门南侧附近谎称去**村附近找人挡停并乘坐被害人王某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待车行驶至西安市灞桥区东三环东辅道**村交界处一无名小巷内,被告人廖某某突然从后面用左胳膊勒住王某某的脖子,右手持一把水果刀架在王某某脖子上,向其索要钱财,遭到王某某激烈反抗并呼救,致王某某双手多处受伤,后廖某某趁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2020年3月30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灞桥区唐都医院急诊科门前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诊断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伤情、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辉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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