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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抢劫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15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5********,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身份系自报)。2020年5月14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由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晚上,被害人钟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由张某某介绍同案人禄某某(已判决)到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村**公寓**房为钟某某提供性服务。后被害人钟某某因要求退回部分嫖资问题与张某某发生争执而不让禄某某离开。

    至9月2日凌晨,张某某要求同案人谢某某(已判决)东方公寓将禄某某带走。同案人谢某某到该公寓要带禄某某回去,因被害人钟某某不同意,同案人谢某某遂打电话给同案人杨某某(已判决)叫其帮忙将禄某某带回。同案人杨某某,纠集被告人廖某某以及同案人黄某某、吴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到**公寓**房间将该房门踹开,同案人杨某某等人及被告人廖某某一伙进入房间殴打被害人钟某某并强行将钟某某带离**公寓。

    随后,被告人廖某某以及同案人杨某某、谢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一伙驾车强行将被害人钟某某带至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别峰山半山停车场一废弃屋子里,在该废弃房子里,同案人及被告人一伙持铁棒、铁锅等工具及拳头对被害人钟某某实施殴打,后以钟某某强奸禄某某为借口威胁被害人钟某某交出人民币1万元,并强行使用被害人钟某某的手机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钟某某支付宝及微信账户内的人民币1400元转走。后同案人及被告人一伙将钟某某带回**公寓并威胁其当天晚上必须交出剩余的款项。

经法医鉴定,钟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至2020年5月14日,公安干警根据线索在汕头市潮南区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廖某某。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树汉

检察官助理:胡慧娜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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