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9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982********,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镇**。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城*号交易广场*楼*区3B***号铺,见被害人张某某一人在商铺办公,且周围无人,于是进入该店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抢劫,先将被害人包内的30元人民币据为己有,再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捆扎被害人,因被害人反抗,便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两次捅进被害人张某某腹部(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后拿着被害人的一部 VIVO X23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6元)离开现场。同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被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被抢手机一部及赃款11元人民币(均已发还被害人),并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黑色外套一件、黑色毛衣一件、蓝色裤子一条、口罩一个、鞋子一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抢手机、赃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作案现场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芬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5.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6. 被害人张某某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及相关证据材料共二十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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