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9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3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乡**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携带一把黑色小尖刀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宿舍从**楼**房冲凉房窗户翻入房间,被被害人梁某某发现,遂用小尖刀威胁梁某某,从梁某某手机支付宝里转帐5030元到自己支付宝里,然后逃离现场。同月5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网吧抓获廖某某,将支付宝内剩下的2398元转账发还给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暴力、胁迫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颖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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