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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抢劫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姚国林,广东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卖淫为业的被害人颜某某,谎称要与颜某某进行性交易骗取其信任,颜某某遂将其住址佛山市南海区**镇**小区**座**房告知廖某某。廖某某驾驶其粤L9****号汽车前往**镇**茶博城,在该处换上仿警服、仿警裤、外套等衣物,后携带手铐、警用电棍电筒、黑色背包(内有塑料扎带、封口胶、手套、水果刀等物品)于19时许步行前往颜某某的住处。颜某某开门后,廖某某声称自己是警察,用手铐将颜某某双手铐上,以查处卖淫嫖娼为由,押解着颜某某在其屋内四处翻找财物,制造办案假象。颜某某由于害怕,提出以其手提包内的人民币6200元缴交罚款,廖某某接受并将现金拿在手上。廖某某又查看颜某某的微信钱包以及询问其银行卡内是否有钱,但均因没有财物而未果。廖某某为掩饰其犯罪事实,将颜某某微信内关于其自己的微信资料删除并注销。随后,廖某某拿出塑料扎带、封口胶将颜某某的双手捆上并解下手铐,后携带6200元离开。次日4时许,民警在广州市**会所抓获廖某某,在其身上及汽车内起回赃款共6030元,起获仿警服、手铐、电棍电筒、封口胶、鸭舌帽、口罩、手套、水果刀等物品。破案后,已发还6030元给颜某某。

经检验,颜某某左前臂、右前臂有挫擦伤,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上肢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入户以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六)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芍仪

2019年1月17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碟四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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