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9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自治县*镇下**号。因涉嫌强奸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廖某某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携带美工刀和刀片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休闲会所 V16,指定被害人覃某某为其提供色情按摩服务。覃某某随即进入房间为廖某某提供打飞机、按摩等服务后,廖某某突然使用左手掐住覃某某的脖子,同时使用右手持美工刀架在覃某某的脖子,威胁覃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覃某某在廖某某的暴力威胁下,与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廖某某逃离案发现场。公安机关于当天21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大道**小区*栋**饭馆抓获廖某某,并在廖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美工刀、刀片各一把。经鉴定,覃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经鉴定,覃某某阴道拭子、内裤裆部斑痕检出人精斑;覃某某内裤裆部斑痕的STR分型与廖某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覃某某阴道拭子检出混合STR分型,包含廖某某血样STR分型各等位基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及辨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嫌疑人、被害人微信信息、转账记录、被害人伤情图片及辨认
门诊妇检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审批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3.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
安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两份;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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