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亚敏”),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址高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张某某、黄某某、谭某某、梁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高州市**街道**村委会荔枝林开设赌场,以“三公大食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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