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4********,汉族,高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镇**巷**号**楼**号。2011年4月21日因赌博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收缴赌资570元;2014年4月8日因赌博被岳池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230元;2016年3月10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岳池县公安局罚款500元,收缴赌资200元,赌具游戏机12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租用岳池县**镇**路**号门市开设游戏室,在游戏室设置具有上下分、加分、扣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渔乐非主流游戏机,一统江山游戏机,号令天下游戏机,飞禽走兽游戏机各一台提供给他人赌博。截止被查获时,该游戏室非法获利约1.9万元,被告人廖某某全部上缴违法所得。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廖某某到岳池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设置赌博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妨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岚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5983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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