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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昌县********号,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宿舍**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分别伙同邱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通过网络创建了多个微信赌博群,组织群成员在微信群内进行“滚筒子”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参赌的群成员主要通过庄家在微信群内发开始下注图片,闲家在微信群内发下注金额,赌博群工作人员统计下注闲家人数后发出相应人数的金额红包给下注的闲家和庄家抢,红包金额十几元左右,参赌人员以所抢红包金额小数点后两位数相加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赌博,点数超过八以上翻两番、两位点数一样翻三番、点数零零翻四番的方式赌博,输赢赌资和抽头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支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l、2017年10月份,被告人廖某某加入罗某某、邱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创建的“**”微信赌博群中,该群按200元至300元/小时的计算方式向群内庄家抽头,共经营50余天,非法获利40000余元。廖某某在“**群”实际参与经营十来天,并从中分得红利一千余。

2、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初,被告人廖某某伙同黄某某、罗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创建微信赌博群(微信昵称以**、**等图片加数字的方式命名),该群按200元至300元/小时的计算方式向群内庄家抽头,共经营40余天,非法获利20000余元。廖某某在该群中非法获利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黄某某、邱某某、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侦破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经营赌博微信群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情节,系主犯;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友群

检察官助理:陈蕾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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