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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廖某鹏,男,1997年**月**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资兴市**乡**村**组,现住地资兴市东江街道**社区**小区**栋**室。2019年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6日中午,陈某祥(已判刑)饮酒后想起李某星曾经骂过他,便准备教训李某星。陈某祥通过电话联系,得知李某星在资兴市龙泉头汉宁路**寄卖行,陈某祥便纠集被告人廖某鹏等人驾车赶到李某星所在的**寄卖行。陈某祥首先冲进店内,对李某星进行殴打,李某星与陈某祥殴打在一起,接着廖某鹏持一把水果刀朝李某星左大腿、右小腿各捅一刀,致使李某星受伤,廖某鹏还想继续持刀捅李某星时,被在场人员黄某敏、程某某、李某毅、王某明等人扯开,而后逃离现场。随后李某星被送至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星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单、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祥、王某明、曹某明、黄某敏、李某毅、程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李某星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鹏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鹏伙同他人无事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鹏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鹏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鹏系直接致他人受伤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廖某鹏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的幅度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臻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鹏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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