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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省**市**市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6日晚,黄某某(在逃)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鹰潭市月湖区沿江路近水楼台茶楼(俗称“玻璃房”)吃饭、喝酒,二人因言语不合发生冲突,黄某某用酒瓶砸伤刘某某头部;之后,刘某某朋友熊某某、汪某某立即将刘某某送往解放军第184医院进行救治;在刘某某等人离开“玻璃房”后,黄某某朋友桂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同案人员朱某某、彭某某、杨某某、徐某甲、陈某甲、刘某某、吴某甲、薛某某、徐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黄某某报复泄愤,陈某某联系黄某某(另案处理)带吴某乙、陈某乙、罗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廖某某等人前往助阵;当晚22时30分许,廖某某、吴某乙、陈某乙、罗某某等赶到184医院门口与同案人员汇合,然后随之进入184医院门诊大厅急诊科,由刘某某(持铁棍)、彭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徐某乙、朱某某、薛某某七人冲进抢救室,对正在接受检查治疗的刘某某拳打脚踢,并用凳子乱砸,致使刘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其中胸部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上述人员的行为同时导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4医院正常医疗秩序造成严重混乱,引起现场及周边医患人员骚动,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廖某某被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民警带回并依法对廖某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收条、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熊某某、万某某、黄某某、彭某某、韦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并造成医院医疗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华

检察官助理:万文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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