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廖述清,绰号“尿端里”,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村**组**号附3。2019年7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述清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时许,闵强(已判刑)在奉新县**镇**路熊氏夜宵店门口,因醉酒后凑到邻桌盯着不认识的胡某某看,闵强的行为引起了胡某某同桌谢某某等人的质问,从而双方发生争吵,后闵强被其朋友拉走。随后不久,涂某某与被告人廖述清等人经过现场见到闵强,在闵强的指引下,涂某某上前将谢某某等人桌子掀翻,被告人廖述清与涂某某、闵强对谢某某等人进行殴打,殴打过程持续了几分钟后双方停手。当得知消息的徐某某、翟某某(两人均已判刑)等人赶到现场后,廖述清、涂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再次冲上去对谢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胡某某还从夜宵店内拿出了两把菜刀,但被徐某某、翟某某抢下,之后廖述清、徐某某、翟某某也动手对谢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导致孙某乙、罗某某等人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孙某乙的伤势等级为轻微伤,罗某某的伤势等级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乙、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述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述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述清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述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廖述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廖述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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