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66号
被告人廖某某(自报),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为发泄情绪,携带砍刀一把(经认定为管制刀具)驾驶摩托车到本区大龙街旧水坑旧村东路15号对出路段,持刀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追打,致被害人李某某颈部受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海珊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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