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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430号

被告人廖某某,聋哑人,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58********,汉族,文盲,清洁工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刘某某、樊某某、张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其工作的重庆市北碚区**小区车库内打扫卫生时,认为小区业主在车库乱扔烟头导致自己清理垃圾很幸苦,产生泄愤心理,遂用刀片划伤车库内20辆汽车的引擎盖。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9000元。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廖某某被他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讯问,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赔偿19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19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刀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残疾证、赔偿协议、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樊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现场、现场勘验等笔录;

7.作案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泄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廖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0年8月17日

                                        (院  印)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1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四十六页

3.涉案刀片等已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依法扣押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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