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12月16日,主动到安化县公安局投案,并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本院受理审查起诉后,依法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8日0时许,蒋某甲(已判决)在安化县东坪镇北区湾竹塘肯德基店外停车时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不快。蒋某甲驾车离开后纠集蒋某乙、王某某(二人均已判决)和被告人廖某某持刀、斧头、棍棒追打韩某某,致使韩某某受伤。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某某因外伤致头部、左前臂、左上臂及右前臂等多处皮肤软组织裂创,右尺骨完全性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22日,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韩某某共计人民币15.8万元,被害人韩某某谅解了蒋某甲、蒋某乙、王某某和被告人廖某某。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安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有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通话详单、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邓某甲、邓某乙、蒋某甲、蒋某乙、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勘验笔录;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与他人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俏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户籍地候审,电话:1775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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