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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大冶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大冶市**街道办事处**村**小区**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11时许,赵某某(已判刑)邀约被告人廖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朱某丙胡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到大冶市**镇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厂,以郭某某欠周某某9万元未还为由,要求该**厂停工。郭某某侄儿郭某乙电话告知郭某某后,让侄儿将手机给赵某某接电话,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相约在**车站见面商谈此事。随后,赵某某同被告人廖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陈某甲等人驾驶车辆并携带砍刀在大冶市**矿等候郭某某。同日13时许,郭某某驾驶鄂B*****大众迈腾轿车回到**,并将该车停放在**车站旁边的移动营业厅门口,赵某某及被告人廖某某等人看到郭某某的车辆后,随即持砍刀下车,赵某某首先拉开郭某某车辆驾驶室车门,朝郭某某身上乱砍,被告人廖某某等持刀围着郭某某的车子乱砍,郭某某左上肢及左大腿多处皮肤裂伤,左正中神经、左侧桡动脉、左桡侧腕屈肌腱、左侧拇长屈肌、食中指深浅屈肌腱断裂,左肱骨不全骨折、左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及左桡骨上段撕脱骨折,并砍破车辆玻璃和砍坏座椅。经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车辆价值人民币6215元。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主动到大冶市公安局陈贵派出所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线索来源及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朱某丙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又故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国志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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