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19〕73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大冶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大冶市**街道办事处**村**小区**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8日11时许,赵某某(已判刑)邀约被告人廖某某及朱某甲、朱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朱某丙、胡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到大冶市**镇被害人郭某某经营的**厂,以郭某某欠周某某9万元未还为由,要求该**厂停工。郭某某侄儿郭某乙电话告知郭某某后,让侄儿将手机给赵某某接电话,两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并相约在**车站见面商谈此事。随后,赵某某同被告人廖某某及朱某甲、朱某乙、陈某甲等人驾驶车辆并携带砍刀在大冶市**矿等候郭某某。同日13时许,郭某某驾驶鄂B*****大众迈腾轿车回到**,并将该车停放在**车站旁边的移动营业厅门口,赵某某及被告人廖某某等人看到郭某某的车辆后,随即持砍刀下车,赵某某首先拉开郭某某车辆驾驶室车门,朝郭某某身上乱砍,被告人廖某某等持刀围着郭某某的车子乱砍,致郭某某左上肢及左大腿多处皮肤裂伤,左正中神经、左侧桡动脉、左桡侧腕屈肌腱、左侧拇长屈肌、食中指深浅屈肌腱断裂,左肱骨不全骨折、左桡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及左桡骨上段撕脱骨折,并砍破车辆玻璃和砍坏座椅。经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车辆价值人民币6215元。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虽于2019年8月20日主动到大冶市公安局陈贵派出所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线索来源及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朱某丙、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又故意毁损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国志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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