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7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喝醉酒后,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号**巷道,用一张小板凳和一根扫把砸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致6辆车受到不同程度毁坏,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7531元。具体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车牌为“粤B1****”,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后备箱处油漆部分脱落,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620元。
2、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橙色长安悦翔,车牌为“粤BH****”,两个后视镜被砸掉、后方车标被砸掉、车头部分有一些损坏,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2847元。
3、被害人吴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江铃牌自卸货车,车牌为“粤B2****”,车右后视镜被砸碎且脱落、后视镜架受损、左后车门被砸凹陷,车窗玻璃无法升降,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474元。
4、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奥迪A4L,车牌为“粤B7****”,前引擎盖上砸痕两处、前引擎盖与后视镜后方车身均有划痕,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1250元。
5、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本田CRV,车牌为“粤BD****”,左后侧小窗玻璃整块粉碎,有一处破洞,尚未完全脱落,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540元。
6、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本田凌派轿车,车牌为“粤B1****”,驾驶侧车门下方被砸至凹陷, 经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板凳一张、扫帚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作案工具照片、车辆照片、监控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吴某甲、秦某某、吴某乙、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频检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出警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板凳一张、扫帚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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