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东仔”,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乡**村****号,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工业园**房。曾因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8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1日2时30分许,在赣州市章某某**城“**酒吧”门口,因被害人钟某甲与“绿毛”(身份不明)发生口角,遭到“绿毛”的殴打,随即被告人廖某甲、钟某乙(已判决)、钟某丙(已判决)、廖某乙(另案处理)、钟某丁(另案处理)一起上前殴打钟某甲。被害人刘某某上前阻拦,也遭到殴打。经法医活体检验,被害人钟某甲、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2.2019年5月24日晚23时许,在赣州市章某某“**商务宾馆”,被害人钟某甲、刘某某与被告人廖某甲及钟某乙发生肢体冲突。廖某甲、钟某乙为了泄愤,纠集钟某丙、廖某乙、廖某丙(另案处理)、“绿毛”在赣州市娱乐城“**炖品”隔壁的巷子,对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廖某甲使用甩棍,钟某丙使用塑料凳。经法医活体检验,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4日,公安民警在赣州市于都县楂林工业园将被告人廖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发生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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