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4401061957*******,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渔中路49号魔卡汽修厂旁边的空地,将被害人陈某某(成年人)停放在此处的鄂R9S***吉利博跃小汽车右后侧后备箱尾灯处和右侧后门刮花。2019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再次至上址,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上述汽车的四个车门再次刮花。经鉴定,吉利博跃小汽车的损失价格为3400元。

2019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渔中路49号魔卡汽修厂旁边的空地,用石头将被害人何某某(成年人)停放在此处的粤UF0***别克SUA型汽车的车身右侧从车头划到车尾处。经鉴定,别克SUV型汽车的损失价格为3050元。

2019年10月29日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至广州市天河区渔沙坦渔中路49号魔卡汽修厂旁边的空地,用石头将被害人骆某某(成年人)停放在此处的粤RFR***丰田佳美小汽车的车身右侧从车前杠划到尾灯附近,导致车身有一条4. 5米左右的划痕。经鉴定,丰田佳美小汽车的损失价格为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价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焱林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被告人廖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4.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