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江西省宁都县**镇**村**,无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廖某甲有权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廖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晚,被告人廖某甲因琐事对被害人罗某某不满而通过同案人曾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台门口附近公交站会面,后被告人廖某甲及其纠集的“小某某”等人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罗某某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廖某甲的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
2.证人曾某某、廖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
5.鉴定结论:鉴定书;
6.视频资料:光盘1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杨春山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盘1片;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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